台中火力發電廠放流水3次超標,遭台中市政府重罰。市府環保局今天邀專家學者審查中火改善計畫書,決議改善執行天數縮為60天,且1至4號機組至少降載50%,若違規將繼續重罰。
▲台中火力發電廠放流水3次超標,遭台中市政府重罰。市府環保局9日邀專家學者審查中火改善計畫書,決議改善執行天數縮減為60天。(圖/中央社)
台中火力發電廠放流水今年1至3月間,3次採樣檢測不合格,台中市政府環保局4月15日裁罰新台幣2000萬元,中火依規定需於今年5月15日前完成罰鍰繳交。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表示,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中火必須提出能提升廢水處理功能的改善計畫書,內容包含改善期間機組減產、維持既有設施正常操作等期程,同時在改善期限內,須進行功能測試,確認執行改善後的功能符合需求,提出改善計畫加上經審查核准後的執行改善與功能測試的時間合計不得超過90天。
中市環保局長吳志超今天表示,市府今年4月15日要求中火於4月30日前提送改善計畫書,中火在期限截止前一刻送至環保局,已使用15天,且5月1日計畫書經初審退件,中火於5月6日送修正計畫,又花5天補件,完整改善計畫的時間已用去20天,後續經核准後的改善時間不得超過70天。
吳志超說,經專家學者聯合審查,中火改善計畫的審查結論共有5大點,第一,環保局核定改善期間從5月10日起到7月8日止共60天,6月1日後,可進行連續5天以上的功能測試,功能測試前3天,需通知環保局實際執行時間及採樣日期,並於7月8日前,提送功能測試報告至環保局報請查驗。
第二,改善期間及環保局查驗合格前,1至4號機組至少降載減產50%,另配合空氣品質不良期間額外增加自主降載或友善降載;第三,廢水硝酸鹽氮的相關改善措施不得影響空污防制設備效能,或衍生其他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超標情形。
第四,今年6月10日前,中火需提出包含硝酸鹽氮在內的水質水量自動連續監測及傳輸設施設置計畫書送環保局審查,並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相關連續監測設施設置,並與環保局連線;第五,今年7月起,中火需按季執行放流口下游水體環境生態調查與監測,相關監測資料定期送環保局,以確保環境無污染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