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台南報導
母親節前夕!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修正案,將兒童保護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至18歲,另針對虐兒致死部份,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但由於新法無法溯及既往,因此今年1月份台南發生1歲大女童虐童案,17歲薛姓小媽媽及表姊夫婦等4人,皆逃過新法制裁。
警方調查,薛姓小媽媽2017年6月生下女嬰,離婚後監護權交給她,但薛女並無謀生能力,去年9月帶著女嬰投靠表姐夫婦,後來李姓友人也加入行列,但因女嬰經常哭鬧,4人便輪流出手「教訓」女童,以愛的小手、藤條、水管及不求人等道具痛毆,打到女嬰睡著。
▲台南1歲6個月大女嬰遭生母及表姊夫妻虐死。(翻攝臉書)
事發當日,4人睡到下午才起床,一行人出門前發現女嬰有失溫現象,電梯內不斷翻白眼,但仍抱著女嬰前往KTV歡唱,後來發現女嬰沒有氣息、全身癱軟,四人憂被關,討論該如何處置,表姊曾提議分屍或棄屍,車開到一半突然掉頭,薛姓生母仍決定將女嬰送醫,但送醫後仍宣告不治。
檢方相驗解剖發現身上滿是陳舊瘀傷、結痂傷口,研判是用指甲捏或小棍棒打出來,另有大面積腦部出血症狀,認為是頭撞擊牆壁或地面所致。
▲17歲薛姓生母抱著女兒送醫畫面。(翻攝畫面)
4人被捕後,17歲媽媽移送少年法庭審理,不過依當時《刑法》286條規定,凌虐未滿16歲孩童,最高只能求處5五年徒刑,檢方欲依殺人罪對另3名成年共犯求處無期徒刑,但3人皆稱「沒有殺人故意」,僅是「管教」過當,企圖以傷害致死方向減少量刑。
檢方表示,新法無法溯及既往,因此讓狠心虐童4人逃過新法制裁,但未來若再出現虐童案件,就可以依照《刑法》286條,對加害人求處無期徒刑,受到應有懲罰。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修正案:「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17歲薛姓生母。(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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