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苗栗報導
苗栗縣1名曾姓男子,先前與鄧姓女友交往期間,曾給對方17萬3千多元,後來雙方因個性不合而分手,曾男認為鄧女要收錢才交往,沒給錢就跟他分手,鄧女根本是感情詐欺犯,遂對她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要求鄧女歸還他15萬700元;苗栗地院認為,男女交往相互贈與財物實屬常見,倘若一方因不實原因請求對方贈與財物,方才存在詐欺之嫌,曾男並未提出相關證據,因此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曾男主張,兩人交往是從前年10月開始,直到去年6月才結束,交往期間他陸續掏出17萬3260元給對方,沒想到鄧女因他沒繼續給錢,進而決定要與他分手,他在臉書發文指控對方,鄧女還對他提告,讓他可能遭到法院判刑;曾男還說,鄧女根本是感情詐欺,遂決定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物15萬700元。
鄧女則供稱,她認為曾男個性不好,才與對方分手,她亦未向對方索討金錢,反倒是曾男主動贈與,而且總金額僅有3萬4千元,與曾男主張數字相去甚遠,兩人也確實交往過,她並未利用感情詐欺曾男。
法官認為,男女交往相互贈與財物實屬常見,倘若曾女以不實原因請求曾男贈與財物,才有感情詐欺之嫌,但曾男並未提出曾女運用不實原因詐取金錢之證據,僅憑沒有持續給付金錢,進而遭對方要求分手一事為由,並不構成詐欺犯行,認為曾男主張無理由,因此駁回他的請求。
▲曾男與女友分手後竟打官司索討17萬700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