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再傳一場喜事變調案例,原訂於2012年6月結婚的陳男與陳姓女友,卻因雙方母親喬不定「壓桌禮金」,導致婚事告吹,事後男方告上法院,要求女方賠償包含新屋房貸、裝潢費、禮服、禮餅與精神慰撫金共57萬元,及30萬元慰撫金。判決指出,女方母親要求陳男應付「壓桌禮金」,包含男方親友3席的筵席費,但男方母親則認為,依照習俗訂婚宴費用應全由女方支付,雙方為此大吵,訂婚宴也取消。
女方認為分手1年半男方才提告並不合理,且取消訂婚後已支付20萬元,男方分手後立即娶妻生子,顯見並未有精神損傷。依《民法》978條規定,即便有同居關係並著手準備婚事,但未完成訂婚儀式,不能視為互許結婚,法官認為未因悔婚而造成損失,判女方免賠,全案可上訴。(整理:實習編輯周筠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