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黎姓男子與3名友人至長灘島遊玩時溺水身亡,意外險理賠金額為2千萬元,不過出發前黎男是由同行的傅姓友人幫忙辦理意外險,傅男卻私自將保單受益人填寫上另名同行友人的小孩,事後小孩的父母雖簽署「放棄同意書」,但新光人壽卻仍拒賠,黎男父母因此提告請求給付;新光人壽以契約未經黎男親自簽名、黎男死因涉及他殺等為由,抗辯不須賠償,但台北地院認為,黎男即使是他殺,亦符合「意外」要件,判新光人壽應給付2千萬元。
▲男子到長灘島遊玩不幸溺水身亡,法院判新光人壽應給付死者父母2千萬元理賠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黎男於2016年4月間與3名友人一同前往菲律賓長灘島遊玩,出發前黎男請同行的傅姓友人幫忙辦理意外險投保,該意外死殘保險給付的金額為2千萬元,未料黎男卻在長灘島意外溺水身亡,事後黎男父母才得知代辦的傅姓友人未經兒子同意,私自將兒子的保險受益人填寫上另一名同行友人的小孩名字,但小孩的父母後來也已親自簽署「放棄同意書」,表示願意放棄保險契約相關權利,並同意由黎男家人向新光人壽申請理賠;黎男父母認為,在保險契約無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理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2千萬理賠金,但依約向新光人壽申請理賠時,卻遭到拒絕,因此提告請求新光人壽給付2千萬元。
新光人壽則以該保險契約未經黎男親自簽名,抗辯依規定無效,黎男父母不得提告請求給付,但若法官認定有效,據菲律賓官方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中,雖記載黎男死因是溺水、窒息,但並未經菲律賓或我國刑事調查單位解剖、調查,死亡原因記載僅是推測,並無實質證明力,且黎男父母還對同行的3名友人提起刑事殺人罪之告訴等,可見黎男的事故疑點重重,應非單純之溺水意外,所以認為黎男父母請求給付保險金並無理由。
法官審酌,根據菲律賓官方開立的死亡證明書與我國駐外辦事處認證書等資料,確實可推測黎男死因來自於意外事故,認定黎男父母有權提告,而新光人壽即使所指黎男可能因他殺身亡為實,仍屬外來變化所導致之突發事故,符合「意外」要件,因此判決新光人壽應給付黎男父母2千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