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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具體的權利義務雖然大部分皆與異性婚姻相同,不過其中仍然存在少部分差異,其中在法案第五條「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這項,便與現行民法的規定不同,專法相較之下標準放寬,只限定「四親等」以內不得結婚。
▲昨(17)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圖/記者林士傑攝影)
在考量優生學及倫常觀念的下,民法第983條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然而同婚因為不需要考慮子女健康以及優生學等問題,因此專法放寬規定,「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專法第五條中也提到,「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的規定,主要是因為收養成立的四親等並沒有血緣關係,然而考慮道德及倫理問題,因此有「輩分相同」才能結婚之規定。專法關於「旁系姻親」的規範與民法相同,皆是「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另外專法與民法也存在許多細微的差異,如結婚年齡民法男生要滿18歲、女生則是16歲,而專法無論男或女皆必須滿18歲,其他包括同婚並沒有扶養對方父母的義務,這點也與民法有差異。(整理:實習編輯黃韻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