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33歲王姓男子,先前到酒店找小姐狂歡,事後卻被對方指控,趁她酒醉時硬上得逞;王男辯稱,雙方談好性交易價碼為3千元,完事後對方卻改口索討8千元;檢方勘驗監視器畫面後發現,酒店小姐並未醉到不醒人事,事後測謊也沒過,反倒是王男通過測謊,認定王男罪嫌不足,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去年4月21日凌晨2時許,王男前往林森北路酒店玩樂,並點了小姐坐檯陪酒;事後酒店小姐卻指控,當天凌晨6時許,王男以同學約唱歌為由,約她一同續攤,卻將她載到新北市三重某旅館,並趁她酒醉意識不清時,脫去衣褲後性侵得逞。
酒店經紀人亦證稱,他打電話給旗下小姐時,卻發現對方一直在哭,過沒多久卻換成王男接聽,只說兩人在KTV唱歌,他想再追問就被掛電話;王男則辯稱,當天他找酒店小姐性交易,雙方談好價碼為3千元,孰料,兩人一陣翻雲覆雨過後,對方卻坐地起價改為8千元,他不想當冤大頭,只付了3千元就走人。
檢方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儘管酒店小姐有酒醉嘔吐、走路不穩等情形,但王男僅在一旁幫忙攙扶,並未將對方強行拖進房間,可見當下酒店小姐意識清楚,加上王男通過測謊,反倒是檢方問到「當時妳有向王男收取提供性交易的任何金錢款項嗎?」、「當時被告有交給妳性交易的任何金錢款項嗎?」等字句時,酒店小姐均回答:「沒有!」,測謊機卻呈現不實反應,檢方採信王男辯詞,予以不起訴處分。
▲王男帶酒店小姐出場嘿咻卻挨告性侵。(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