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婦人張月英12年前被警方誤認為車禍肇逃者,被依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判刑確定,張婦為爭取清白,自學法律打官司,8度聲請再審,前年終於獲得平反,她聲請刑事補償金53萬多元也獲准;但她不甘人生被毀,另對當初提告的人、承辦員警、證人、判她有罪的司法官全都告;台北地檢署認為,因證據不足也無犯意,分別不起訴或簽結。張女已向高檢署提起再議。
2007年9月26日晚上6時許,賣彩券的8旬朱姓老婦人,在台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被輕型機車撞倒受傷,朱婦報案時將車牌「DMX-211」誤報成「DNX-211」,致警方依車牌找肇事車主時,將案發時正在新北市某黃昏市場賣襪子的張月英送辦,張月英還因此被依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等罪,分別判刑6月及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23萬元定讞。
▲張月英。(圖/冤獄平反協會 臉書提供)
張月英因為承辦員警「菜英文」,聽不清楚「M、N」,導致她身陷官司纏訟,還被判刑定讞,因此苦讀法律,學寫狀紙,歷經8次聲請再議成功,最後從有罪逆轉改判無罪後展開反擊,除提刑事補償外,也另提國賠,同時也向當初承辦案件的陳姓偵查佐、交通分隊楊姓警員,起訴她的檢察官,歷審判她有罪的法官,朱姓老婦人、林姓里長、2名證人提出湮滅證據等罪。
檢方認為,M、N聽不清楚,只能證明員警英文能力欠佳,沒有湮滅證據的犯意,證人沒有故意誣指的犯意,因此予以不起訴;至於歷審認定張婦有罪的司法官,是因卷內資料來追訴、審判,並無過失,因此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