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案,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見解,認為林蔚山對投資市場的正常運作造成相當之危害,應予嚴厲非難,今(29)日駁回上訴,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背信罪,重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追徵犯罪所得13億多元定讞。已啟動防逃。
林蔚山被控19年前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後,因通達發生虧損,林蔚山為免除連帶保證責任,涉嫌違法指示大同子公司金援通達,讓大同損失逾13億元。一審被依證交法,判刑4年6月;二審改用證交法加重背信罪,重判8年、併科罰金3億元。
更一審認定,林蔚山投資通達公司虧損,為避免連帶保證責任,挪用公款造成大同公司損失,使得通達公司獲利,不法所得超過1億元以上,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重判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不法所得13.5億沒收,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林蔚山。(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