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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軍人生育 政院修法:國軍兩條件可申請育嬰留停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鼓勵軍人生育,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修正草案,將育嬰留職停薪的資格由須任職1年以上的規定,降為任職6個月以上即可,約有800到1000人可受惠。另外,這次修法也新增已依法收養3歲以下子女者,服役任內6個月即可申請育嬰留停。

▲蔡英文4日參觀嚇阻解放軍的飛行聯隊,臉書讚揚國軍沒有連假(圖/翻攝蔡英文臉書)

▲為鼓勵軍人生育,行政院通過修法,放寬育嬰留職停薪資格。(圖/翻攝蔡英文臉書)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防部擬具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2條及第13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本次修法主要係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者,由任職須滿一年調降為六個月,有助鼓勵軍人生育。

蘇貞昌並表示,其實為了養育兒女,有時不一定要中斷職涯或全然離開職場,請人事總處、勞動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持續主動積極就業務職掌盤點各項可行作為,思考不一定要修法,可以藉由制訂或修改行政命令等更為簡便的方式,從公部門做起,致力營造更具彈性、更友善的育兒環境,平衡工作與家庭關係。

新修正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主要內容為第9條之1,將原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須任職「1年」的期間修正為「6個月」,國防部預估,約有800到1000人可受惠;修法並新增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也可申請留職停薪。

國防部軍政副部長沈一鳴在會後記者會上表示,所謂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是指募兵制同仁在進入軍中前已依法收養3歲以下兒童,在進入軍中後只要任滿6個月就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另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修正重點,則是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停規定,原先在「另予考績」項目中,必需連續任職6個月,修法後改為「年度任職累計滿6個月」,即可給予考績。

媒體也追問,外界關切申請育嬰留停,軍人考績會不會受影響?沈一鳴表示,修法是要保障申請育嬰留停的同仁回來還有適當的考績,原先規定沒有連續任職6月不能打考績,修法後規定1年任職累積6個月就可打考績。他表示,對於育嬰留停,國軍各級主官除應鼓勵外,只要回來6個月內表現正常,一定會給予「適當考績」,絕對不會有像民間公司有故意惡整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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