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擊斃拒捕嫌犯 最終獲判無罪 刑事局將修警械使用條例

記者呂品逸/台北報導

台北市萬華分局警員張景義,6年前因為開槍擊斃拒捕又逃竄到街上的黎姓嫌犯,而遭到法辦,官司經過6年的纏訟,檢方更上訴到最高法院,不過最高法院最後駁回上訴,讓張員獲判無罪定讞,對此,刑事局長黃明昭強調,張員是為了保護民眾的生命財產才開槍,同時也表示,刑事局也將修訂警械使用條例,讓基層警員能大膽、合法地用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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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張景義(中)與刑事局長黃明昭(左)握手。(圖/翻攝畫面)

警員張景義6年前在熱鬧的西門町執勤時,一名黎姓嫌犯為了逃避追捕,竟將車輛直接開上人行道,張員立即喝令停車,但黎嫌仍不願下車,張員深怕他繼續爆衝傷害到行人,於是朝黎嫌連開兩槍,其中1槍命中黎嫌腹部,雖經緊急送醫仍不治,事後張員被檢方認為不符合「急迫」的用槍規定,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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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局長黃明昭強調,未來會推動修訂警械使用條例。(圖/翻攝畫面)

今天張景義也現身刑事局,對於被判無罪,他坦言:「心情輕鬆了點。」對於自己因開槍而這6年都在打官司,張景義也強調,自己並不後悔開那兩槍,未來遇到類似情況,仍然會大膽開槍。而刑事局長黃明昭則強調,未來將會為了修訂警械使用條例組成推動修正小組,朝警械能更彈性的運用、納入專家學者的意見、並擴大補償對象,以確保警員執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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