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拉手煞車撞車…男酒測值0.5 卻因「警沒錄影」判無罪

記者於慶璇/台北報導

丁姓男子前年底酒後駕車前往北市一處停車場入口,因未拉手煞車撞擊後車,警方攔查進行酒測,發現丁男酒測值0.5毫克,依公共危險送辦,但丁男卻辯稱沒喝酒,質疑酒測儀器準確性,表示願意抽血檢查。高院認為,員警未依法將酒測過程全程連續錄影,已屬違法,認定酒測精測定紀錄表沒有證據能力,判丁男無罪定讞。

據《自由》報導,2017年12月25日,丁男下午飲酒後,傍晚6時許駕車前往新北市中和區停車場,於路口停等紅燈時,疑因不勝酒力忘拉手煞車,導致車輛後滑撞擊後方劉女座車。警消獲報到場處理,對雙方進行酒測,丁男酒測值達0.5毫克,已超過法定值0.25毫克,將其帶回警局。

台中警掃蕩黑幫;酒測、臨檢/翻攝畫面

▲(酒測示意圖/資料照)

不過丁男卻堅稱自己沒飲酒,質疑酒測器失準,要求抽血檢查佐證,警方卻未替其進行抽血,反而要他進行畫圓測試過關,平衡測試記載丁男則左右搖晃、腳步不穩,仍依公共危險送辦。

一審認為,丁男實施酒測時,員警並未全程連續錄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另法官勘驗警局時的錄影光碟,認為丁男走路並無明顯搖晃,與未飲酒之人並無差別,因此判丁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院認為酒測現場最重要的是現場錄影,若無錄影設備,警局可再檢測或抽血採樣,丁男雖酒測值達0.5毫克,但按理說現場人士應該會聞到酒氣,不過和丁男接觸的證人卻稱沒有聞到,也沒有看見丁男步伐不穩、臉部通紅或講話模糊等情形,認定酒測精測定紀錄表並無證據能力,判丁男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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