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一名醫師3年前在診所內替病患動刀,未料卻讓病患陷入昏迷,送醫後不治;當初承租場地給醫美診所使用的女房東自認已成「凶宅」,對診所負責人、保證連連帶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病患送到長庚醫院時,仍有血壓脈搏,並非在診所內死亡,謝女的房子並非凶宅,判謝女敗訴。可上訴。
謝姓女房東主張,名下位於台北市的房屋,在2015年間租給一間生技公司作為醫美診所使用,租期是自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2016年6月18日,醫師在診所內動手術,不慎讓邱姓病患術後昏迷不治死亡,導致房屋被貼上「凶宅」標籤,93坪的房價,從平均銷售單價每坪73萬元減損3成,降至2036萬餘元,依民法規定,請求醫師兼診所負責人與承租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賠償100萬元。
▲邱姓病患在診所內動刀,未料最後昏迷,送醫不治。(示意圖/攝影者Sole Treadmill, Flickr CC License)
醫師及生技公司主張,謝女在起訴狀中已提及,邱姓病患沒有在診所內死亡,而是送至長庚醫院搶救不治,且謝女未舉證房屋成為凶宅,也未舉證受到損害,片面主張難認有理,請求法官判謝女敗訴。
本案爭點在於,病患因手術死亡是否屬於非自然死亡,是否在房屋內發生。
法院根據消防局救護紀錄表,認定病患「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但心肺功能停止並非等同死亡;依據長庚醫院的急診資料,病患是在當晚8點抵達醫院,當時仍有血壓及脈搏,經CPCR急救,2個半小時後宣告死亡,足認病患並非在屋內死亡,難認有房價減損之情形,駁回謝女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