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蘇格蘭高等法院6日開庭,宣判不予引渡英籍人士林克穎回台服刑。外交部今(7)日對此判決表達遺憾,將持續與法務部合作,並要求駐處與蘇格蘭檢方聯繫,研議提起上訴的可能性。
▲林克穎。(圖/資料照)
林克穎於2010年3月25日酒駕撞死黃姓送報生,2012年7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4年,2012年8月他冒用友人護照潛逃到蘇格蘭。
外交部表示,台灣與英國於2013年10月16日簽署引渡備忘錄,蘇格蘭檢方在簽署隔日即逮捕林克穎,台灣隨即向英國提出引渡請求。經蘇格蘭地方法院審理後,2014年6月11日開庭宣判林克穎需引渡回台服刑,並於同年8月經蘇格蘭司法部批准。
外交部指出,林克穎於2014年8月15日提起上訴,蘇格蘭高等法院於2016年9月23日判決駁回台方引渡請求,後經台方提出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英國最高法院於2017年6月28日宣判撤銷原判決,將全案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蘇格蘭高等法院今年6月6日開庭,宣判不予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外交部對這項判決表達遺憾,但尊重蘇格蘭法院獨立審判的結果,後續將持續與法務部合作,聯繫蘇格蘭檢方、蘇格蘭司法部,研議依法再次提起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的可能性,爭取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
外交部指出,林克穎引渡案歷時約6年的法院審理期間,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駐愛丁堡辦事處與法務部合作,提供行政協助,並與蘇格蘭檢方密切聯繫,提供資訊協助蘇格蘭檢察官進行答辯。台英雙方也曾針對此案簽署引渡備忘錄,蘇格蘭法院承認台灣在此案具請求引渡的法律地位,創下台英司法合作先例。
外交部進一步表示,台灣法院有關林克穎的民事判決也獲英國法院承認。另外,台灣2位專家證人分別受蘇格蘭法院的請求,自台灣赴蘇格蘭出庭作證,提供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