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男子在2015年透過通訊軟體,約炮一名年僅14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這件事被學校發現後通報警方,男子因涉嫌妨害性自主遭到調查。男子在法庭上供稱,兩人只是買賣相機約「面交」,否認有發生性行為;但少女表示,男子生殖器有「入珠」,且前胸有刺青,指證歷歷。最後高雄地方法院不採信吳男辯詞,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3罪判應執行2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吳男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示意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事情是發生在2015年10月,這名吳姓男子(當時38歲)在專供邀約性交行為的微信通訊軟體內,認識當時才14歲的國三女學生,之後相約見面,在不違背少女意願下,於旅館發生3次性行為。但此事還是東窗事發,經由學校通報至警局製作筆錄,少女也到醫院驗傷。
吳男被逮後供稱,他從事網拍事業,少女只是過來和他買相機,兩人並沒有發生性行為。但少女指證,稱確實有告訴對方自己年紀僅14歲,第一次兩人在旅館地下室的房間發生兩次性行為,當天吳男的乾妹妹有來到房間;隔天又發生性行為,發現吳男左手臂及前胸有刺青,生殖器有入珠。
吳男乾妹妹指出,當天吳男打電話來,說要介紹「小女友」給她認識,果然到了現場,發現少女只穿著內衣褲,所以她在那裡待了10分鐘就走了。
法官認為,吳男與少女在房內獨處期間的衣著狀態、親密互動,不僅全無任何男女間正常社交的基本份際,更與一般網路拍賣的賣家、買家關係有明顯差異,加上少女描述吳男的身體特徵正確,顯見吳男的證詞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最後吳男遭高雄地方法院依3度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處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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