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基隆報導
新北市一名蘇姓女子,她與郭姓男友共同養了一隻小名「嘟嘟」的黑貴賓犬,去年12月2日,兩人因發生爭執吵架,蘇女決定搬離兩人位於基隆市中正區的愛巢,蘇女要將嘟嘟帶走,郭男拒絕,蘇女憤而對郭男提出侵占告訴。事後郭男同意將愛犬交給蘇女,基隆地檢署偵結,予以郭男不起訴處分。
▲基隆地檢署審理後,予以郭男不起訴處分。(圖/資料畫面)
蘇女向檢察官表示,與郭男共同所養的黑貴賓犬「嘟嘟」,身上植入的晶片是自己的名字,但郭男卻侵占犬隻,不願將嘟嘟歸還,才會對他提出告訴。
郭男則表示,雖然嘟嘟身上晶片的主人名字是蘇女,但當時是自己去向朋友購買,平日都是自己在照顧,並沒有將狗送給蘇女;但事後有表示願意將狗交付給她,無奈對方卻不願出面,根本沒辦法交付。
檢察官認為,蘇女於案件偵訊期間已取回小狗,並撤回告訴,且依照雙方對話紀錄發現,郭男並無侵占犯意,予以郭男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