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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落幕!賠償才要開始 消基會:呼籲長榮應儘快落實理賠

記者唐家興/台北報導

長達17天的長榮罷工活動終於結束,這次的罷工讓社會付出極大的代價,罷工雖已落幕,賠償才要開始,消基會近日接到旅客大量的投訴及諮詢案件中,極需協助的重點皆在於賠償問題。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協調航空公司儘快落實理賠事宜,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董事雷立芬(圖/消基會提供)

▲消基會董事長雷立芬呼籲航空業者應儘速公布合法合理的賠償方案,保障消費者權益。(圖/消基會提供)

長榮罷工共計取消1,439架次、影響旅客27萬8,420人次。旅行業及團體旅客部分,受影響的旅行團有1,301團、有3萬零89人;針對罷工因素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長榮航空與各家旅行社雖各有表態,但從消基會接到的申訴個案中,仍有無法取得自航空公司及旅行社方面的賠償承諾。

消基會指出,2005年,位於盧森堡歐盟法院宣布適用於所有受該法律管轄的航空公司必須遵守EU261-2004 條款( Flight Compensation Regulation EU261-2004,以下簡稱為 EU261),其中最重要的一則條款是:「罷工屬於航空公司可控制範圍,必須按照EU261由罷工的航空公司負責賠償和簽轉航班。」

2019 年歐盟法院再度行文說明,未經工會領袖決議的突發性罷工,或者經工會領袖同意並發起的罷工,皆屬於航空公司管理階層可控制的因素,之所以發生罷工,是因航空公司管理階層的決議(Decision)所導致。因此,只要是航空公司人員發起之罷工,航空公司都必須因此負擔 EU261的賠償。換句話說,只要航班是由歐盟地區飛往台北,以長榮航空為例,從巴黎、維也納、倫敦、阿姆斯特丹飛往台北的四條航線,乘客「抵達台北」的時間比預計時間還晚 4 小時以上,航空公司便必須賠償 600 歐元現金+當中必要的食宿條件。

消基會認為應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依法賠償」,只不過旅行社依國外旅遊契約先對消費者為賠償後,再本於旅行社與航空公司之契約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其最終責任是「航空公司」之責任。

消基會呼籲,航空公司罷工,旅客權益屢遭陪葬,既然歐盟地區有明確的賠償規定,主管機關應參酌並規範國籍航空公司;且主管機關也應協調航空公司儘快歸還旅行社代墊款,減輕旅行社經營的負擔,以迎接暑假旅遊旺季;而航空業者應儘速針對消費者的損失與旅行業者協調,公布合法合理的賠償方案,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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