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中報導
高雄市一名34歲黃姓男子,今年1月16日凌晨3時許,他開曳引車到台中市大安區送貨,天未亮就提早抵達,於是他把車輛停在南安路車道上睡覺,因車身未緊鄰路旁,甚至車身有70公分跨越至內側車道,且沒顯示停車燈,導致騎機車的張男從後方撞上慘死。台中地院審理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黃男8個月有期徒刑。
▲台中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黃男8個月有期徒刑。(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34歲黃男今年1月16日凌晨0時許,駕駛曳引車從高雄市岡山區出發,約3個小時抵達台中市大安區。由於卸貨的公司尚未開門,黃男於是把曳引車停在南安路88號附近,不過曳引車並沒有緊靠路邊停放,約70公分的車身寬度跨越到內側車道,黃男則在車上補眠,清晨5時30分,張男騎機車撞上曳引車後方,造成頸部皮下氣腫併下顎骨折、呼吸衰竭,到院前就不治身亡。
台中地院指出,南安路是雙向2車道的鄉間道路,單向僅有汽車道(內側車道)與機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此路段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且黃男停車時,未把曳引車緊靠道路右側邊緣,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官庭訊時,黃男坦承不諱。黃男雖與死者家人商談和解,金額卻未達共識,黃男向法官表示,他無法負擔對方提出的和解金額;另外黃男的貨運公司雇主與曳引車保險公司也說「交由法院判決」,尚未理賠死者家人。法官認為黃男並未賠償以表歉意,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8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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