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7/9 22:05發稿│7/10 8:53新增影音】
去年4月,台南市永康警分局員警發現一名翁姓通緝犯欲逮捕,不料對方拒捕還發動引擎,當時劉姓員警被拖行15公尺,同行員警顏利丞立即連開6槍制止。最終,翁嫌中彈送醫不治,家屬則對顏姓員警提告過失致死。時隔一年,台南地檢署認定顏利丞「符合用槍時機」,將他不起訴。
▲當時翁嫌駕駛的銀色車輛撞擊到分隔島停下。(資料照)
去年4月16日,台南街頭發生激烈警匪衝突。當時翁姓通緝犯假裝配合,接著開車拖行劉姓員警,同行的顏利丞見狀立即開6槍制止,翁嫌中彈、傷重不治。當時翁嫌的母親悲痛表示「你把他打死就不對了」,質疑兒子僅是拒捕並未拿槍,員警可以開槍打腳為何要打身體,對顏利丞提出過失致死告訴。
顏利丞在事發後受訪曾表示,當下見到同事面臨生命危險,身為警察「沒有開槍制止才是失職」,且警政署、台南市警局長也都力挺員警用槍時機,但在當時社會輿論仍讓警方備感壓力。台南地檢署歷經一年多調查,顏利丞是因見到同事生命受威脅及為阻止翁嫌在人車流量多的市區內失控駕駛,才會開槍射擊,希望可以藉此恫嚇對方停車。
▲顏利丞自己也受傷送醫。(資料照)
檢方調查,顏利丞認為開槍打輪胎無法減損車子行動力、破窗也可以入車內達到阻止翁嫌的目的,加上開槍時無法預料是否會擊中對方,不能夠以抽象風險限制員警開槍,認定他使用槍械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不起訴。(編輯:林昀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