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去年4月,台南市永康警分局員警顏利丞,為了救遭翁姓通緝犯開車拖行的劉姓員警,連開6槍制止,結果翁嫌中彈送醫不治。家屬事後認為顏警用槍不當,對顏姓員警提告過失致死,翁姓嫌犯母親受訪時表示,「他當時並沒有拿槍,你把他打死就不對,你可以打腳,但不可以打身上。」不過,案情經過調查後,台南地檢署認定顏利丞「符合用槍時機」,因此將他不起訴。
▲顏利丞當時也受傷送醫。(圖/資料照)
去年4月16日,翁姓通緝犯拒絕警方攔檢,竟開車拖行劉姓員警,當時同行的顏利丞立刻開6槍制止,結果翁嫌當場中彈,經送醫搶救後不治。
事後翁嫌的母親對於兒子被打死一事相當不能接受,決定對顏利丞提出過失致死告訴。翁姓嫌犯母親表示,「我有意見的是,第一他並沒有拿槍,第二點他只是拒捕而已,你把他打死就不對了,你可以打腳,你不可以打身上。」
▲翁嫌的母親對於兒子被打死一事不能接受。(圖/資料照)
顏利丞則表示,當時是看到同事生命受到威脅才會開槍,他也強調,「身為警察沒有開槍制止才是失職!」警政署、台南市警局長也都力挺顏利丞用槍時機。
全案經台南地檢署調查後,檢方最後認為顏利丞是因見到同事生命受到威脅加上為了阻止翁嫌在市區內失控駕駛,才會開槍,屬於依法逮捕範圍。檢方提到,不能以抽象的風險限制員警朝擋風玻璃開槍,因此認定顏利承「符合用槍時機」,將他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