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陸姓男子,自有記憶以來,時常被寄養在親戚家中,國小五年級,父親將他交給妻子照顧後,便消失無蹤,未曾與他有過任何聯絡,直到近日接到社會局通知,要求他負擔父親在老人養護中心每月1萬6千元至1萬8千元的安養費用;陸男認為,父親從未撫養過他,自己工作收入也不穩定,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撫養義務,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應予免除,全案可抗告。
判決指出,陸男近日接到台南市社會局通知,陸父目前被社會局安置於某老人養護中心,並要求他每月需支付父親每月1萬6千元至1萬8千元的安養費用,陸男認為,父親從未撫養過他,自己擔任臨時工,平時打零工維生,並無經濟穩定來源,與母親同住約10坪套房中,並無多餘金錢支付父親的安養費用,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撫養義務。
陸男主張,父母親在民國69年11月結婚,並協議於78年10月離婚,從他有記憶以來,時常被寄養在親戚家中,曾住過大舅媽、外婆、小姑姑家中;而他就讀小學五年級時,父親突然將他交給母親後,便不見蹤影,未給予扶養費,只有缺錢花用時,才會到家中索取費用,長期未和他往來聯繫。
法官調查發現,陸父名下無財產且無收入,無法維持生活,有受陸男扶養的必要,但陸父自陸男出生後,就未曾給付扶養費用,且在小學五年級後,便未與兒子有過任何聯繫,陸男全仰仗母親及外祖母撫養成人,因此,陸父確實對兒子有未盡照顧及撫養義務的事實。
此外,法官認為,陸父對於這些指謫也未能提出任何不能盡扶養義務的帳當事由供法院審酌,足以認定陸父無正當理由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的情節重大,因此,陸男依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父親撫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可抗告。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應予免除陸男對父親的撫養義務。(資料照/記者游承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