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一名18歲楊姓女子因與好友不睦,去年在某臉書社團發文談論友人的性生活,被同在臉書社團的友人發現,友人憤而向警方報案;台北地院審酌,楊女的行為已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考量楊女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對方達成和解,因此將楊女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5萬元,緩刑2年,並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另外還要在臉書社團上連續3天刊登道歉啟事,全案仍可上訴。
▲女子將友人的性生活等私密內容發文至臉書社團,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遭判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楊女與未成年女性友人曾私下互聊有關性生活的私密話題,後來楊女因故對女友感到不滿,於去年6月間,在台北市民權東路附近登入某臉書社團,不僅發文談論閨蜜的感情糾紛,還將好友與他人私訊有關性生活的對話內容加以擷圖,上傳至發文的文章中;而同是該臉書社團成員的好友看到後,發現自己的隱私全被曝光,於是立即向新北市警察局永和分局報案,檢方將楊女依刑法加重誹謗、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起訴。
庭訊時,楊女坦承犯行不諱,事後並與對方達成和解,法官審酌,楊女明知個人穩私未經他人同意不得非法利用,卻張貼毀損被害人名譽等文字內容,認為楊女雖未造成鉅大危害,考量楊女年輕識淺,為促使她日後遵守法律,要求楊女連續3天在臉書留言板內刊登道歉啟事,且保證絕不再犯,兼衡楊女犯罪動機及被害人名譽受損等情狀,因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楊女拘役50日,得易科罰5萬元,緩刑2年,並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