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黨產會指國民黨花蓮縣黨部占國有地至民國106年才繳租金,國民黨花蓮縣黨部今天提出繳費單說明,長年來每年繳納新台幣21萬多元的「使用補償金」。
▲行政院黨產會指國民黨花蓮縣黨部占國有地至民國106年才繳租金,國民黨花蓮縣黨部15日說明,過去因時代背景與法令的變遷,使得多處黨產至今產生爭議,未來也同樣會依法解決相關爭議。(圖/中央社)
行政院黨產會調查國民黨花蓮縣黨部不動產,查出縣黨部房屋坐落基地為花蓮縣有土地,國民黨過去長年霸占該國有地,66年興建縣黨部建物,70年補申請建照,遲至106年才與花蓮縣政府簽約繳納租金。
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表示,根據「花蓮縣縣有房地清查處理作業要點」規定,「在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被占建房屋,能提出證明者,依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於追收5年之使用補償金後予以出租」。這並非獨厚國民黨,其他私人或機關若有類似情形也是同樣依法處理。
國民黨花蓮縣黨部指出,過去因時代背景與法令的變遷,使得多處黨產至今產生爭議,例如花蓮市舊市區的都市計畫在71年8月公布,當時的土地分區為「機關用地」,而花蓮縣黨部則是在66年就已經興建完成。
從繳納使用補償金到承租,雖是權宜的作法,但也都合乎法令規定。黨產會對花蓮縣黨部用地的質疑,恐怕要再深究其歷史背景。而目前包括屏東縣、台南市、高雄縣等縣市黨部均陸續標售或回歸國有,花蓮縣黨部未來也同樣會依法解決相關爭議
▲行政院黨產會指國民黨花蓮縣黨部占國有地至民國106年才繳租金,國民黨花蓮縣黨部15日提出繳費單說明。(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