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員的2名員警,5年前據報前往路邊處理一起駕駛人闕男在車內昏睡但未熄火的案件,未料闕男驚醒後竟猛踩油門,差點拖行2名員警,涉犯毀損公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高院認為,檢方的舉證,無法證明闕男衝撞警察,逆轉改判無罪,但日前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判決書指出,闕男於2014年7月24日傍晚6時許,將車子停在路邊並在車內昏睡,路過民眾見車子未熄火擔心不測,所以通知警方前往處理。2名派出所員警到場後,先呼叫、拍打車窗,發現闕男沒有反應,遂通知消防隊員到場擊破車窗、將門鎖打開,其中一名黃姓員警欲將闕男的右腳移開油門踏板時,闕男忽然驚醒,並踩踏油門往前衝撞2名員警停在前方的警用機車。
闕男開車逃逸途中,另在三重區頂崁街210巷28弄口,不慎撞擊路人,導致路人有多處受傷,但闕男沒下車察看反而直接開走。警方依據闕男掉落在現場的車牌,循線查獲闕男到案。
▲闕男在三重區頂崁街210巷28弄巷口,不慎撞擊路人,被依過失傷害罪判處4月、可易科12萬元確定。(圖/翻攝Google map)
一審認為,闕男無視公權力及員警安危,毫無俊悔之意,判處1年10月,但二審卻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資料,均無從證明駕駛人的特徵與闕男相符,而車主證稱如何將車輛交給闕男的說詞,也有重大瑕疵,無法說服法官認定闕男有罪,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未傳喚2名員警到庭交互詰問、未調查應調查事項,逕行改判無罪,恐有違背經驗法則、疑有速斷之嫌,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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