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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絕惡房東!租賃新規定電費上限、押金、揭露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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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Eric/台中房市通

為了保障租房族權益,行政院內政部研擬「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電費上限、押金最高2個月、修繕權利義務關係、須載明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凶宅等事項。

▲(圖/翻攝自台中房市通)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要規範住宅專業代管、包租業者和租客、房主之間的權利義務。簡單來說就是二房東與房客、房東之間的規定。消保處指出,除了可以避免惡質二房東,也鼓勵房東若有空屋願意出租,沒時間管理時,放心交由專業代管、包租業者協助出租,釋出空屋供民眾使用。「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包租及承租人得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謀取不當利益。為防止包租業超收及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訂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交還房屋時返還。
 
修繕部分,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不過若損壞原因歸責於承租人造成時,包租業可不負修繕義務。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租金。新的定型化契約所附現況確認書中,也明定包租業須載明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凶宅,若包租業有隱匿情況,承租人都可以因此要求解約。消保處提醒承租人,若租約超過2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用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若遇有租約內容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包租業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圖片來源:台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Pex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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