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新北報導
收養烏龜竟吃上官司?前年7、8月間,新北市一名名謝姓男子,因拾獲一隻保育類的「柴棺龜」,之後將烏龜放在泰山區明志路的民宅外飼養,平時用工廠的昆蟲餵食烏龜,還開心的拍照PO上臉書,不過卻被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七大隊查獲,認為「柴棺龜」屬於保育類動物,質疑謝男恐涉嫌騷擾或虐待動物。但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柴棺龜」與一般非保育類龜類,外觀上無明顯差異,難以認定謝男有騷擾或虐待烏龜,因此不起訴處分。
▲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柴棺龜」。(圖/翻攝維基百科)
據不起訴書指出,謝男在2018年7、8月間,拾獲一隻疑遭棄養的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柴棺龜」,便將牠飼養在泰山區明志路的民宅外,並拍下烏龜的照片PO上臉書,之後被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七大隊查獲,認為謝男恐涉及虐待野生動物。謝男到案後供稱,他平日都用工廠的昆蟲餵養烏龜、也細心照料,雖然有將照片PO網,但絕對沒有虐待。案經新北地檢署調查,依據警方提供的照片,認為野生動物「柴棺龜」與一般非保育類龜類僅顏色有別,且謝男非專門飼養龜類的人,單憑查獲飼養,難以認定他知道這是保育類動物。加上勘查烏龜的照片,並未看出烏龜有遭受虐待、騷擾等,因此認定罪證不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