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陳姓男子去年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國中少女,2人相識不久便發生性關係,事後少女指控陳男在她未滿16歲時,不顧她月經來潮仍強行性侵她,陳男辯稱與少女是你情我願,且少女是「元旦寶寶」,今年發生性關係時,確認少女已滿16歲;桃園地檢署偵結,認為僅有少女單一指述,且證詞前後不一,因此將陳男予以不起訴處分。
▲少女指控男子不顧推拒與月經來潮仍強行性侵她,因僅有她單一指述,男獲不起訴處分。(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少女指控,她與陳男於去年11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之後2人第一次相約至餐廳用餐,結束後陳男就帶她回租屋處,陳男卻不顧她的推拒,與月經來潮,2度強行性侵她得逞,且她還未滿16歲。
但少女在警詢時表示與陳男是去年10月間認識,到了檢方詢問時,少女又改口稱是去年11月間,且事後2人還曾相約見面,對此少女聲稱「反正都已經發生了」,所以就未向親友提起,也未質問過陳男。
陳男到案後坦承與少女今年初曾發生過1次性行為,並未違反少女意願,由於少女為元旦生日,所以當時少女已滿16歲才與其發生性關係,否認強制性交犯行。
檢方審酌,據2人在Line的對話紀錄,2人聊天如常,並無異狀,且僅有少女單一指述,加上少女前後供述不一,也無其他積極證據,因此檢方偵結,給予陳男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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