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吳姓男子於前年間趁女友睡覺時,拍下女友的睡姿,之後女友醒來看到照片後也笑了出來,但未料2人分手後,女友指控他偷拍,檢警便突然大動作前往吳男住處搜索,並將其iPad平板電腦扣走;但高院認為,睡覺雖屬於妨害秘密罪中的「非公開活動」,但陳男的侵害程度輕微,不具可罰的違法性,因此判決陳男無罪,並將其照片沒收,全案定讞。
▲男子拍下女友睡姿照,分手後卻遭指控涉妨害秘密,高院判決無罪定讞。(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吳男與女友於前年6月間前往台東旅遊,凌晨2人在民宿睡覺時,吳男因女友睡姿不佳而被擠下床,吳男覺得很好笑,而將女友的睡姿拍下,女友醒來後並將照片拿給女友看,女友看完也覺得自己很好笑。
未料,2人分手後,女友卻指控吳男偷拍,提告妨害秘密、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檢警於是持搜索票前往吳男住處進行搜索,並將其iPad平板電腦扣走;對此,吳男感到傻眼,認為女友事後並未要求刪掉照片,直到分手後2人吵架才來提告,根本是在找碴。
士林地院一審認為,2人當時為情侶關係,而吳男拍攝的照片中,女友僅有頭髮、左耳及部份左臂露出,身體部位則全被棉被蓋著,且吳男主觀認為睡眠應屬於家居活動,並無妨害秘密之犯意,因此判決吳男無罪。
案經高等法院審酌,撤銷一審判決,指就算是一般家居生活,家庭成員也擁有自行決定非公開活動的隱私,何況2人還僅只是情侶關係,認為若一審判決成立,恐造成情侶或夫妻認定在房間內並非隱私或秘密,而不經同意就逕自任意拍攝、錄影,因此決議撤銷原判決;不過高院仍判決吳男無罪,認為睡覺屬於「非公開活動」,吳男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要件規定,但因情節輕微,故不應論罪科刑,並將其照片沒收,全案定讞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