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李姓國中男老師,藉擔任導師職務,班上一住校的15歲女學生想家,協助輔導為由,在教師宿舍、空教室等地,與女學生發生3次性關係,女學生畢業返校,又再強迫發生1次。案件曝光,李男曾登門向家長道歉,但說謊沒有性侵。高等法院日前將李男判處2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李姓國中班導師4次強迫女學生和他在教室、宿舍發生性關係。(圖/翻攝自)
根據判決,李姓教師發現女學生因為住校關係想家,特別對女學生給予關心,女學生也因此相當倚賴李男。但李男卻自2011年1月起,5個月的時間,分別在空教室、生物實驗室,甚至女學生的住處,強行與女學生發生3次性關係。
女學生原以為畢業後可脫離魔掌,某日返校探視,李男卻又再度將女學生帶到自己的教師宿舍,又再強行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女學生實在忍受不了身心煎熬,決定告發。
東窗事發,李男還一度以通訊軟體傳訊息,並跑到女學生住處向家長下跪道歉,但卻否認有和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僅坦言有撫摸胸部、陰部等猥褻行為,因為他不同意女學生參加心靈團體,導致女學生開始出現不實性幻象。
不過審理期間,李男又承認有性關係,但強調因為他對女學生特別好,女學生很依賴他,女學生怕他不理睬,才會自願與他發生關係。
法官認為,女學生坦言當時確實很感恩老師的照顧,也非常依賴老師,客觀來看並無誣陷李男的動機和必要。女學生為了講出事情,承受相當大的壓力,相當崩潰,也實在沒有必要將如此丟臉的事情自己講出來,更沒必要說謊讓父母親傷心。
況且女學生已出現嚴重創傷後壓力反應,足以證明遭性侵一事並非自己的幻想。另李男在接受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時,雖避重就輕否認發生性關係,但坦承有短暫以手指放入對方下體,並與對方口交,對於李姓男子之後的強辯、卸責之詞,不予採信。一審李男被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判刑2年6個月,李男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日前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