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於擔任第七屆立法委員期間,對增加的1580萬財產交代不清,被監察院認定違反財產申報法,遭裁罰120萬元。林益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益世確實對於財產何時新增?如何取得?未提出合理、真實的說明,判決監察院裁罰無誤,林益世敗訴。
▲林益世無法交代清楚1580萬元財產來源,遭監察院開罰120萬元。(圖/資料畫面)
法院認為,林益世於2010年12月30日申報的財產,比2011年11月7日申報的總額1580萬元,超過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全年度所得總額1倍以上,依法即屬財產有異常增加住況,申報人有義務提出「合理」、「真實」的說明,否則應應當受罰。
而增加的1580萬財產,經查包含林益世交給母親沈若蘭,之後存放在高雄銀行三多分行保管箱內的300萬元;妻子彭愛佳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保管箱內的950萬元,以及國泰世華銀行光復分行保管箱內的330萬元。經刑事審判確認無誤,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但林益世至今仍未就該些款項何時新增?如何取得?提出說明,反而爭執其中的300萬元並非他所持有,足認確實違反說明義務,監察院裁罰120萬元有理,林益世抗罰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