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開計程車為業的華姓男子,被控以租屋為由,下藥性侵一名女研究生,一個晚上連續3次。不僅如此,華男也對自己的女性友人下手,被依強制性交等罪起訴,並被羈押。華姓運將之後拿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聲請停押,但法院認為,華姓運將連續性侵女子,有反覆實施之餘,因此駁回聲請確定。
▲2名女子遭華姓運將下藥性侵,華男不想被羈押,竟還拿出大法官解釋。(圖/翻攝自網路Pakutaso)
華姓運將被控於2018年11月間,向一女研究生以租屋為由見面,2人約晚上碰面,華男卻趁女研究生沒注意,將FM2摻入水中,好心遞給女研究生飲用,女研究生隨即昏迷,華男趁機一個晚上3次,性侵得逞。
不僅如此,華男在3個月前也對自己的女性友人下手,藉口2人赴新北市淡水用餐,趁女性友人酒醉不醒,將她載回住處,性侵得逞。檢方將華男依藥劑犯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等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裁准。
但華男不服,提出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強調羈押是侵害人身自由最嚴重手段,但他案發後不僅坦承,也相當配合調查,也從沒有逃亡等情形,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不過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華男所犯的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開計程車為業,租屋處便有3處,且不到半年時間連續性侵2名女子,有再犯及逃亡之虞,駁回聲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