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警政署保二總隊刑警大隊小隊長陳揚宗被控趁辦案機會,誆稱證物入庫需要運費,向知名LV公司詐騙多達2.5萬元,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將陳男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但陳男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27日駁回,維持原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若判刑定讞,陳男將被革職。
▲保二警趁辦案,向LV公司誆騙運送證物費用,被判2年有期徒刑。(圖/資料畫面)
陳揚宗被控於2015年11月間承辦2起LV商標侵權案時,以通訊軟體Line和協助鑑識工作的世大公司負責人聯繫,誆稱證物入庫需要運費4000元,運回台北要7000元,共需1.1萬元給與貨運行。不知情的負責人於是轉告LV公司,LV公司誤認此為警政機關常例而同意,由世大公司匯款1.1萬元給陳男後,世大公司再向LV請款美金344元。
1個月後,陳男利用另一起LV公司商標侵權案,又向世大公司佯稱,將證物從台南永康運回台北2趟的運費,共需1.4萬元,不知情的世大公司負責人於是轉告LV公司,同樣以先前方式,將1.4萬匯款給陳男,世大公司再向LV公司請款美金438元。
新北地檢署接獲舉發後,指揮廉政署偵辦,陳男因此被依貪汙罪嫌起訴。新北地方法院考量,陳男犯後態度良好,又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將他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並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2年。
但陳男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則認為,陳男的犯罪情節屬輕微,原審量刑並無不當,且犯罪時間差距間隔明顯,一審已考量到減刑的理由,因此沒有過重情事,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