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詹維耕/台中報導
汽車上放防身器械有無違法,這個案例提供民眾參考,台中一名蔡姓男子將一支鋼質的伸縮警棍,就是俗稱的甩棍放在車內,但因違規停車被警方發現,蔡男稱不知甩棍是違禁品,警方則將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如成立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棍、刀、槍、和其他器械共有31項,都是警察才能持有的警械。(圖/資料照片)
▲棍、刀、槍、和其他器械共有31項,都是警察才能持有的警械。(圖/資料照片)
依據警政署公告的「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棍、刀、槍、和其他器械共有31項,都是警察才能持有的警械,蔡男攜帶的甩棍,送交警政署檢驗,認定是警械所以將其沒收,蔡男宣稱甩棍是好友相贈,但警方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函送台中地院簡易法庭裁罰。
▲棍、刀、槍、和其他器械共有31項,都是警察才能持有的警械。(圖/資料照片)
警方表示,民眾可以攜帶棒球棍,防狼噴霧器,至於電擊棒,或是警棍,都應該要向縣市警察局申請核可,才能合法持有,「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明訂木質、膠質、鋼鐵質警棍都是警械,另警刀,警銬,警繩也屬警械,民眾若持有,要特別注意申請許可,免得吃上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