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去年11月間,透過臉書聊天室,認識一名13歲少女花花(化名),雙方相談甚歡進而交往,豈料,王男一時精蟲衝腦下,不顧花花未滿14歲,仍與她嘿咻,家人事後察覺花花神色有異,追問之下,這才探知此事,憤而報警提告;王男挨告後喊冤辯稱,以為花花已經年滿15歲,而法官認為,花花與王男交往期間,僅透露自己是國中二年級,王男的確可能不知道花花未滿14歲,因此改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有期徒刑6個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去年11月間,透過臉書聊天室,認識花花後,進而交往成為情侶,去年11、12月間某日,王男在未違反花花意願下,先親吻花花嘴唇,撫摸胸部後,再與她發生關係,由於花花事後神色有異,家人詢問之下得知此事,憤而報警提告。
王男到案後,坦承與花花嘿咻但供稱花花當時跟他說自己國中二年級,他以為花花已經15歲了,因此才會一時把持不住,跟他發生關係,感到相當懊悔;而花花則表示,當時並未跟王男說過自己的實際年齡,僅有說過自己是國中二年級等語。
新北地院法官審酌,一般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國中生,就學中常因就學年齡不同而有所差異,大多落於13歲或14歲甚至15歲均有可能,且花花當時的年紀為13歲8個月,王男確實很難從外表或就學年級來判斷他的實際年齡,因此採信他的供詞。
法官認為,王男與花花是情侶關係,明知對方是就讀國中的少女,思慮未臻成熟,卻未能克制一己私慾,而與她發生關係,影響花花身心成長,考量他目前因竊盜案件在監服刑及犯後態度等因素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有期徒刑6個月,可上訴;至於親吻、撫摸胸部等猥褻行為,則均已被性交罪所吸收,不另論罪。
▲王男精蟲衝腦下與花花發生關係。(示意圖/記者林盈君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