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王姓男子,去年12月間與好友餐敘喝了不少酒,仍執意騎車返家,當天上午6時許,途經滿州鄉公館路時,卻因不勝酒力,高速撞上走在路邊的69歲潘姓男子,造成他送醫不治,王男釀禍後向前來處理的員警自首坦承犯行,後續經抽血換算,酒測值高達0.91毫克;屏東地院法官認定,王男符合自首要件予以減刑,並考量他坦承犯行且並無前科,因此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他2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去年12月2日凌晨0時許,在恆春鎮上一間餐廳飲用啤酒後,明知酒後駕車容易因精神不佳、注意力、反應力、駕駛操控力不佳而造成車禍,甚至致人於死,仍堅持騎車返家,當天上午6時許,王男騎車沿著滿州鄉公館路由西往東行駛時,疑因酒後判斷力、注意能力降低,反應能力變慢,超速行駛狀況下,撞死走在同向路邊的69歲潘姓男子,造成他低血容性休克、左小腿開放性骨折等傷害,經送往恆春醫院後,仍宣告不治。
王男肇事後,向前來處理的員警自首坦承犯行,後續被送往南門醫院治療,並抽血換算後,發現酒測值高達0.91毫克,當場遭送辦。
法官審酌,潘男的死亡對家屬而言,是最沉痛的傷害,認為王男所犯的罪危害甚鉅,但考量王男過去並無任何前科,且坦承犯行,儘管雙方至今仍因賠償金額問題,尚未達成和解,認為王男並非不賠償,綜合考量後,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他2年6月徒刑。
▲王男酒駕撞死潘姓男子,被判處2年6月徒刑。(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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