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與陳女結婚,徐員以雙方分居多時、價值觀差異等理由訴請離婚,一審敗訴;二審高院認為,雙方婚姻發生難以回復破綻,且皆無修補意願,今(25)日判准。可上訴。
▲前行政院副院長徐立德訴請離婚,二審判准。(圖/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徐立德主張與陳女於民國102年6月21日結婚,因生活習慣、價值觀差異,自104年初搬離與兒子同住,未再同居。
徐立德主張,105年8月間,陳女與她父母發生糾紛,多次怪罪他,並主動提出離婚;同年12月,陳女婚前私事經她父母披露見諸媒體報導,陳女即有自殘行為,以此為情緒勒索,但他已年老,難以承受,婚姻已有破綻,陳女也無繼續維持婚姻意願,訴請判准離婚。
二審認為,雙方分居期間婚姻已生破綻,陳女在私事被父母披露後大受打擊,而徐立德當時已年過8旬,健康狀況不佳,不堪驚擾,讓徐立德更無維持婚姻意願。
二審指出,雙方婚姻發生破綻後,均無積極維持婚姻作為,已無回復希望,具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判決提到,兩造分居期間,陳女未能理性溝通,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徐立德未予以體諒、支持,相互協力。雙方皆無努力修補婚姻關係意願,有責程度相當,徐立德訴請離婚,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