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北市33歲劉姓女子因懷孕心情不佳,虐打同居人4歲女兒、3歲兒子,導致男童死亡,士林地院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2年半,劉女提出上訴,辯稱當時因產前憂鬱症發作,導致辨識力降低,請求法官減刑輕判,經高等法院審酌,不採信劉女的辯詞,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劉女對同居男友年僅4歲的兒子施暴致死,遭判刑12年半,經上訴高院仍被駁回。(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與第二任前妻生下一對小姊弟,離婚後便與劉姓女友同居住在陽明山平菁街一處鐵皮屋,另育有2名小孩,其中3歲男童因發展遲緩,無法自行吃飯。
2016年2月13日,劉女因懷上第3胎心情不佳,多次持浴室用長柄刷毆打小姊弟,身上有多處新舊瘀傷,甚至強將女童手臂壓入熱水中,導致嚴重燙傷,翌日劉男帶著劉女與其2個兒子外出享用情人節大餐,留下小姊弟倆獨自在家挨餓受寒,後來劉女返家後,嫌男童吃飯太慢,出手推倒男童,導致頭部撞擊地面,經送醫搶救因顱內出血引致神經性休克死亡,劉女被檢方依殺人等罪嫌聲押獲准,羈押期間因懷孕獲交保,在交保後隔天便與劉男登記結婚,最後士林地院將劉女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2年6月。
劉女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她是因產前憂鬱症發作,導致辨識違法能力不足,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之規定,酌以減刑;經高院審酌,根據醫院鑑定,劉女因懷孕等心理壓力有「適應障礙」情形,但並不會影響辨識違法能力,且僅毆打男童而不會打自己親生子女,認為原審量刑適當,因此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審判決。
由於士林地檢署後來還查出劉女過去曾5度虐打姊弟,另以傷害罪起訴劉女,對此,劉女則辯稱懷孕心情不佳,想訓練小姊弟早日獨立,才會嚴厲管教,且只有打過女童一次;劉女並聲稱,不是故意要燙傷女童,而是水龍頭出水忽冷忽熱,才會不慎燙傷女童;但經專業醫師鑑定,認為女童身上瘀青非一天所致,遍布四肢、背部及肩膀,手臂有明顯受傷界線,手肘內側出現「斑馬紋」皮膚皺摺,明顯是被人強壓入熱水一段時間所致。
法官認為,劉女盡失為人母疼愛幼童之心,施暴非親生小姊弟,傷害男童2次、女童3次,曾持長柄刷毆打小姊弟,還拿熱水燙傷女童,造成2、3度燙傷,事後未將女童送醫,造成小姊弟身體及心理嚴重受創,因此依5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判刑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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