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塵爆案罹難者家屬訴請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消防署國賠。士院認為,觀光局、新北市府雖有怠於職務行為,但與塵爆案無相當因果關係,今(1)日判家屬敗訴。可上訴。
▲八仙塵爆國賠案今(1)日判家屬敗訴。(資料照/中央社)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民國104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
案發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71人輕重傷,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活動主辦人呂忠吉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9萬元;最高法院去年底駁回上訴,呂忠吉今年初入監。
楊姓罹難者家屬等16人主張,「快樂大堡礁」未取得使用執照、消防局未公告管制噴放可燃性微細粉末,以觀光局、新北市政府、消防署怠於執行職務,共求償新台幣1億2000萬元。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觀光局歷年檢查僅消極督促、提醒八仙樂園就未取得使用執照及核准使用設施,不得開放遊客使用,長期容任八仙樂園違法擴張經營面積,又讓「快樂大堡礁」等違法設施開放使用,而未對八仙樂園為定期停止其一部或全部營業處分,有過失。
判決也表示,「快樂大堡礁」坐落土地為農業區,新北市政府怠於處以八仙樂園罰鍰、勒令拆除,又未落實檢查,長年容任「快樂大堡礁」等違法設施存在,也有過失。但該塵爆案是全球首例戶外塵爆事故,消防署無預見的可能性,未怠於執行職務。
一審指出,「快樂大堡礁」通常使用狀態必須注水,且僅供游泳、戲水,附屬陸地空間有限,無法舉辦類似彩色派對等活動,沒有發生塵爆的可能,但呂忠吉承租當時乾燥的「快樂大堡礁」辦派對,環境、條件不同,又因人為疏失導致塵爆,顯然為偶發的獨立事件。
一審認為,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所屬公務員雖有怠於執行職務的行為,但與該案損害無相當因果關係;至於內政部消防署未有怠於執行職務的行為,原告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可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