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香港藝人何韻詩來台參加「929台港大遊行」遭統促黨成員胡志偉、梁太富當眾潑紅漆,台北地檢署將2人聲請羈押,但台北地方法院裁定10萬、20萬元交保,北檢提起抗告,但高等法院認為,檢方提出的組織犯罪預謀事證不明確,難認犯罪嫌疑重大,又應無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原裁定並無違誤,駁回抗告,北檢也不得再提抗告。
▲胡志偉對何韻詩潑漆,獲20萬元交保,北檢抗告被駁回。(圖/資料畫面)
北院原裁定認為,胡志偉2人涉犯的是《集會遊行法》妨害合法集會遊行罪、《刑法》強制罪、毀損罪、公然侮辱等罪,雖有行前胡志偉與其他成員開會的影片,但因開會時間在犯案前2小時,與辯護律師所稱「臨時召集」的說法相符,檢方也未提出2人有逃亡之虞事證,2人於開庭時強調不會再以相同手法表達意見,因此沒有羈押必要,裁定交保。
▲高院法官認為,胡志偉2人事前開會,並不足以證明有組織犯罪情事。(圖/資料畫面)
高等法院認為,部分犯罪嫌疑並非重大,沒有羈押的理由,包括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檢察官提出的事證,還不足以認定胡、梁2人有主持、參與犯罪組織的情形;《集會遊行法》第31條妨害合法集會罪、《刑法》強制罪、毀損罪、公然侮辱部分,也沒有羈押的事由,對比現場情況,2人應無逃亡之虞。
另依照檢察官卷證資料及說明顯示,無法認定胡、梁2人有反覆實施之虞,又此些罪名皆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應准予交保,原審裁定並無違誤。對於裁定結果,北檢回應,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