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報導,港警武力使用程序手冊有新修訂版,可使用槍械的「致命武力攻擊」定義,從「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為「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
▲反送中在1日中共建政70週年紀念日發起遍地開花遊行示威,大批鎮暴警察在催淚煙霧中從金鐘挺進,到灣仔展開清場。(圖/中央社)
此外,警棍也由原本的中級武器,改劃歸為「低殺傷力武器」,與橡膠彈、布袋彈、海綿彈及水炮車同等。
香港01報導,「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節新修訂版本有一說是近日推出,也有消息說,是因應今年初朱經緯案定罪後,由警方成立的工作小組檢討使用武力指引、程序及訓練。
不過,香港警方表示,有關武力使用的指引涉及行動細節,若被公開,可能會影響警隊正常及有效的運作,以及警方防止罪案的工作,故不適宜公開。
香港警隊不公開的程序手冊分列6種可能受到的「武力使用層次」,即「心理威嚇」、「言語上對抗」、「消極對抗」、「頑強對抗」、「暴力攻擊」及「致命武力攻擊」,建議警務人員可使用的相應武力,如口頭指令、徒手控制、使用武器,包括槍械。
據香港01取得的最新修訂文件,對比2017年該章文件,警方就最高3項武力使用層次有多項修補。
在新修訂中,「頑強對抗」的定義不變,都是指「實質行動抗拒人員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方便可以作強硬拘押控制。新修訂文件則加上可使用「催淚劑裝置」。
「暴力攻擊」的定義也有調整,由「毆打行動但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為「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
「致命武力攻擊」的定義也有修改,由「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為「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
據以往指引,面對「暴力攻擊」時,警務人員可使用中級武器,所對應的即是警棍。在新修訂中,人員可使用「催淚劑裝置」或「低殺傷力武器」,後者涵蓋伸縮警棍、纖維棍、橡膠彈、雷明登散彈槍發出的橡膠彈或布袋彈、水炮車、海綿彈等。
使用槍械屬最高層次的武力級別,據該份指引,就拔出或舉起槍械,分區指揮官如認為恰當只需聽取口頭匯報,無需錄取口供。警察若開槍,須在事發48小時內向行動處處長呈交初步報告,另要呈交調查報告,審核後由副處長(行動)親自審閱。
報導表示,警隊武力使用、槍械及重大事故政策委員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檢討武力使用通令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