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楊姓男子第9次酒駕遭逮,一審判刑8月。楊男上訴辯稱受憂鬱症影響才酒駕,請求輕判。二審高院認為,憂鬱症與酒駕無關,楊男屢犯酒駕應予嚴懲,日前仍判刑8月定讞。
▲桃園市楊姓男子第9次酒駕遭逮,一審判刑8月。楊男上訴辯稱受憂鬱症影響才酒駕,二審高院認為,憂鬱症與酒駕無關,楊男屢犯酒駕應予嚴懲,日前仍判刑8月定讞。(圖/中央社/警政署提供)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去年11月3日在住處飲酒,下午騎車外出遭警攔查,被測出酒測值超標,移送法辦。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8月,楊男上訴二審辯稱,因長期失業一人在家,憂鬱症病發導致情緒低落才飲酒,並非故意酗酒上路,事發後已深切反省,請法院審酌他仍須撫養子女,從輕量刑。
二審承審合議庭認為,楊姓男子在本案前已8次酒駕且均遭判刑,戒酒本屬不易,但藉由刑罰規制,被告更應下定決心擺脫酒精,卻一犯再犯,足見楊男對刑罰反應力的薄弱。
合議庭審酌,楊姓男子屢犯酒駕應從嚴懲處,希望藉延長矯治期間,讓楊男確實反省並銘刻在心,而楊男前一次酒駕被判刑7月,卻未能戒除酒駕惡行,一審就本次酒駕犯行酌增1月徒刑而判刑8月,符合比例及平等原則。
判決指出,楊男即使憂鬱症發作,但與是否非得騎車上路沒有因果關係,且未有因病症導致判斷力顯然降低的情形,而政府多次加重酒駕處罰,但楊男自93年至106年間,歷經每次修法加重其刑,仍多達8次酒駕,實無情堪憫恕事由,駁回上訴,仍判刑8月,不得上訴而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