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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人間蒸發17年母過世都沒來奔喪 他放棄希望訴請離婚

記者游承霖/南投報導

南投一名謝姓男子,2000年5月與中國籍陳姓女子結婚後,時常因細故發生爭吵,謝男隨後更因吸毒入獄服刑,沒想到陳妻投靠台北親戚家不久後,便自行返回中國,未曾再入境台灣,就連謝男母親過世,也沒回來奔喪,就此人間蒸發17年,謝男認為雙方已無聯繫,向法院訴請離婚,南投地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在婚姻中皆可歸責,且兩造的有責程度相同,因此判准離婚。

謝男主張,他與陳女2000年5月結婚,陳女婚後來台與他共同生活,由於他因案須入監執行,陳妻因此離家跑到台北親戚家居住,雙方就此就寫少聯繫,此外,陳妻在2001年10月間出境返回中國後,就此音訊全無,認為雙方已分居10餘年均無聯繫,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

謝男的友人李女出庭證稱,2人舉辦婚宴時,曾去吃過喜酒,但因謝男吸毒,陳女時常與謝男吵架,陳女因此就常不在家,甚至後來謝男的媽媽過世,陳女也都沒有回來奔喪,最後一次見到被告大約超過10年前。

法官調閱出入境資料後發現,陳女自從2001年10月出境後,迄今未再有入境臺灣,此外經合法通知陳女後,她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答辯,根據相關證據及調查結果,認定謝男主張的內容足以相信。

法官認為,陳女出境離台返回中國後,就未再來台與謝男履行同居,至今已超過17年,雙方均無同居事實,足見陳女並無維持婚姻的意願,徒有婚姻之名,無婚姻之實。

法官考量,儘管謝男婚後因案入監而未能照顧家庭,陳女也因不願繼續與謝男生活,選擇以離家方式處理婚姻困境,導致雙方婚姻有名無實,認為雙方皆可歸責,且兩造的有責程度相同因此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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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謝男與陳女已無夫妻之實,判准離婚。(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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