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基隆報導
宜蘭一名李姓男子,過去擔任新北市瑞芳地區某國中老師時,以看病等名義將就讀國三的少女花花(化名)帶回住處,在未違反她意願狀況下,4度與她發生關係,花花直到就讀大學後才向昔日老師提告並求償7百萬元,刑事部分基隆地院判李男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判他2年6月徒刑;民事部分,法官認為花花成年2年後才提告求償,已逾時效,判李男免賠;但認定他仍須賠償花花父母各50萬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23歲的花花指控,2011年她就讀瑞芳某國中三年級下學期時,身為班導師的李男,藉口在校晚自習、幫忙拿東西、帶她到宜蘭看病等名義,在學校空教室、生物實驗室、李男宜蘭住處等地,在未違反她意願下,4度發生性關係。
花花在2016年2月間向老師提告,經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判李男2年6月徒刑;去年7月間,花花另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要求李男賠償300萬精神慰撫金,花花父母各200萬元。
李男抗辯認為,花花在2016年2月向他提出刑事告訴時,花花父母應已得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但他們卻遲至去年7月才提出民事求償,已超過2年消滅時效,此外,也認為3人請求的金額過高,應減少至10萬元以下。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花花大學就讀法律系,應相當了解民法侵權行為及刑法處罰規定,最遲應於2016年她年滿20歲前提出,但她卻在去年7月才提出民事求償,已超過2年消滅時效,因此認定李男所稱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核屬有據。
但法官認為,花花的父母倘若在女兒提告時,就已得知案情,心理衝擊甚大,應不至於相隔一年才提出民事求償並質問李男,且李男僅憑刑事告訴狀具狀日期,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花花父母早已得知案情,因此認定他仍須賠償花花父母。
法官考量,李男身為花花的導師,竟利用她對自己有仰慕之情,4度發生性關係,對花花身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並造成花花父母精神痛苦,考量雙方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後,判李男須賠償花花父母各50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李男藉機與當時就讀國三的花花在住處、空教室等處4次發生關係。(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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