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女子花花(化名)指控,在網路上認識的廖姓男子,今年1月間與她見面後,竟趁她不注意,將她整個人抱到大腿上,並親吻她,讓她感到不舒服,因此向廖男提告性騷擾;由於事發已超過3個月卻無端挨告,廖男無奈表示,廖女在出遊前曾傳遞曖昧訊息表示「很喜歡你想被你抱著」等語,而且當天經過她同意後,才抱她、親她,並不清楚花花為何會提告;新北地檢署調查時,認為花花警詢時供稱事發時間在中午,但出庭時卻又改稱是在晚上,供詞前後不一,且並無其他積極事證能證明廖男犯行,因此還廖男清白,予以不起訴處分。
廖男挨告後喊冤指出,與花花透過網路認識後,對方約他今年1月間在中和四號公園見面,事前花花還曾傳訊「很喜歡你想被你抱著」等語;而當天見面後,2人先是同遊淡水,當天傍晚返回四號公園後,他在花花要求下,將她抱到自己大腿上,並經她同意後,才親吻她,不清楚為什麼花花會在事隔3個月後,突然對他提告。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時發現,花花在案發後3個月才向廖男提告,且在警詢時,花花供稱事發時間是在中午,但出庭時卻又改口稱事發時間在晚上,供詞前後不一,且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廖男涉嫌性騷擾,因此予以廖男不起訴處分。
▲檢方認為花花供詞前後時間不一,且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因此予以廖男不起訴。(示意圖/記者林盈君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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