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叼菸無照駕駛被記過 聲請釋憲結果:可打官司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中市一名高中生因為在學校內叼著菸,被記小過1次處份,又無照騎車被記1大過,高中生提起行政訴訟,但被駁回,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各級學校學生認為其權利因學校等公權力的措施而遭到侵害時,即便未被退學,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做為救濟。

▲台中市一名高中生叼菸、無照駕駛被記過,提起行政訴訟,大法官解釋認為,不能以「有無退學」駁回訴訟。(圖/資料畫面)

2016年間,台中市一高中生因在校內叼菸被發現,被記小過1支,12月間又因無照騎車,被記大過1支,學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並沒有對學生在《憲法》上的受教育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且依照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學生僅有被「退學」處分,才可提起訴訟,因此駁回。

另一名新竹市的國中生在2014年1月間請病假,沒有參加定期評量,之後補考,但按「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中規定「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超過60分者,其超過部分7折計算」,也就是說,如果考了100分,得打7折變成70分,該名國中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成績評量非行政處分,因此駁回。

台中、新竹這2名國、高中生認為行政法院駁回訴訟有違《憲法》,分別在2015年7月、2018年3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25日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認為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為,其權利因為學校等公權力的措施而遭到侵害時,可按相關程序提起行政訴訟,無須特別有條件限制。

大法官認為,《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是指當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且有效的救濟的機會,不能因為「身分」不同而剝奪。

而各級學校學生所享有的學習權、教育權,甚至是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的權利,如果因學校等公權力措施,遭到不當或違法的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不能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人民受教育的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學生因學校退學或類似的處分,而被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受教育的機會,都應屬於受教育權利的重大影響,在校內申訴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因其學生身分影響。

除非學生所受到處分,是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又未侵害受教育的權利,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才只能循學校內部的申訴途徑謀求救濟,無法提起行政爭訟。

至於所謂的處分行為,包括行政處分與其他公權力措施,即使並非退學或類似的處分,亦可按照相關措施,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且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另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而對學生所做的管理、評量、獎懲措施,是否會侵害學生的權利,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依個案做出具體判斷。尤其應該整體考量學校的目的、性質和干預的程度,即使構成權利侵害,學生也可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老師、學校或管理措施,仍具有專業判斷,法院和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給予較高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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