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陳姓男子,前年12月間在網路聊天室中結識少女花花(化名),並在隔年4月間,明知花花年僅13歲,仍與她發生性關係,事後經花花的母親察覺後,憤而報警對陳男提告,法院審理時,花花卻代情郎求情表示「與陳男是你情我願,當下是她主動跟陳男說想跟她發生性關係」,台中地院法官考量,陳男並未使用強暴、脅迫手段,且陳男坦承犯行,也跟花花母親達成和解,因此減輕其刑,依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判他1年7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有毒品前科的陳男,前年12月間透過網路聊天室結識花花後,進而交往成為情侶,陳男在隔年4月8日上午9時許,將花花帶回租屋處,在她同意下,與她發生性關係,事後花花的母親察覺異狀,詢問之下得知此事後,憤而報警向陳男提告。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而花花庭訊時則稱,交往時曾跟陳男說「我13歲,就讀國一」,隨後向法官替陳男求情表示,雙方是你情我願發生性關係,而且還是她主動說想跟陳男發生關係,經他同意後才發生關係。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陳男並非用強暴、脅迫或違反花花意願發生關係,手段尚稱平和,而陳男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花花及母親以5萬元達成和解,足見他確有悔意。
考量他所涉犯的罪嫌法定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判他法定最低刑度3年,猶嫌過重,因此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對陳男犯行酌量減輕其刑,判他1年7月徒刑,可上訴。
▲陳男與未成年少女花花嘿咻,遭判刑1年7個月。(示意圖/記者林盈君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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