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中報導
台中市1名男子阿豪(化名),先前目睹妻子與小王在床上激吻,事後小王允諾賠償10萬元,雙方順利達成和解,孰料,事後阿豪三度目擊小王到妻子住處過夜,憤而請求民事賠償;阿豪妻子辯稱,兩人純屬同事聚餐,並未發生性行為,但法官認為,小王已介入阿豪婚姻在先,事後仍與對方妻子來往密切,不斷破壞阿豪婚姻幸福,因此判小王須賠20萬元。
據了解,阿豪與妻子在8年前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2016年底兩人感情出現波瀾,妻子以工作為由早出晚歸,阿豪遂向友人打聽妻子近況,同年5月間,阿豪前往張男住處抓姦,親眼目睹妻子與張男在床上擁吻,事後張男允諾賠償10萬元,雙方順利達成和解,但阿豪與妻子感情並未破鏡重圓。
同年7月間,妻子再也受不了阿豪,不但擅自搬離兩人愛巢,還自行在外租屋,阿豪持續關注妻子動向,同年8月6日及14日、9月20日,他都拍到張男進入妻子租屋處,直到隔天清晨才離開,阿豪憤而向法院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求張男賠償精神慰問金30萬元。
張男辯稱,那幾天他的確有進入阿豪妻子住處,但兩人並未發生姦情;阿豪妻子則說,她與2名同事合租國宅,那幾天適逢同事聚餐,張男才會過來一起吃飯,兩人並未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先前張男已承認介入對方婚姻生活,還自願賠償10萬元在先,但他仍不懂克制私慾,徹夜與人妻獨處,還發生過親密行為,明顯逾越朋友正常交往分際,已有不正常往來情節,阿豪主張婚姻生活配偶權遭破壞,請求損害賠償有理,審酌雙方財力等條件,認定精神慰撫金30萬元過高,改判賠償20萬元為適當。
▲阿豪先目睹妻子與小王擁吻,後來又抓到小王留宿過夜。(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