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年僅9歲的林姓女童,因治療近視,接受醫師建議進行「角膜塑型術」矯正,配戴「角膜塑型隱形眼鏡」。但女童戴後感到不適,按醫師指示點眼藥水,2年後左眼竟失明,右眼也只剩下0.16視力,女童父母因此對「觀心眼科」醫師楊正烽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歷時5年審理,判決醫師及診所需連帶賠償女童803餘萬元,賠償女童父母共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9歲女童配戴角膜塑型片矯正近視,卻出現不適,被要求低眼藥水即可,2年後失明。(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ixabay)
女童於2013年2月間,到觀心眼科治療近視,楊男建議自費接受「角膜塑型術」治療,配戴「夜戴型角膜塑型隱形眼鏡」,女童及父母都接受。但才戴沒多久,女童便感到雙眼不適,出現紅腫、痛、癢等症狀,回診詢問,楊男因此開立含有類固醇成分的眼藥水,並囑咐繼續配戴即可。
根據女童及父母的主張,楊男僅開立眼藥水,卻未定期監測女童的眼壓,更未告知使用含類固醇成分眼藥水的風險。2年後導致女童左眼視覺喪失,經台大醫院眼科醫師診斷,為眼壓長期過高出現青光眼喪失視力,雖經手術,但女童的左眼仍受到嚴重傷害,視力無法挽回,右眼則僅剩0.16視力,認為楊男及診所應負起過失責任,連帶賠償女童2085萬5200元,賠償女童父母各200萬元。
不過楊男與診所強調,是女童父母主動要求配戴角膜塑型片,經仔細評估後才給予配戴,女童的母親也簽屬同意書,配戴前也有告知若發現不適,應立即停止並回診。但因女童患有過敏性結膜炎,當時才會開立含類固醇的眼藥水,一天2次,為期3天,不癢就停藥,無法排除是病患未遵照醫師囑咐使用,不應將責任歸咎於楊男。
法官認為,處方收據上並未加註警示標語或副作用說明,認定楊男確實未盡告知義務。另依醫審會及榮民總醫院鑑定,原本女童應接受定期眼壓檢測,但診所病歷中卻完全看不到檢測紀錄,違反醫療常規,因此認為楊男與診所需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女童部分,賠償803餘萬元,女童的父母部分,則各賠償50萬元,加總一共903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