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一名陳姓男子控訴,妻子藏有一本日記,裡頭詳細記錄與暱稱「賊」的小王之性愛,從日記裡可以看到,兩人在3年間嘿咻共127次,還有種種親密行為。但妻子反駁,堅稱日記內容都是自己「幻想」,最後因為老公無法證明小王存在,檢方將全案不起訴處分。
▲妻子寫性愛日記,老公抓不到小王。(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2014年5月,吳女開始透過日曆紙寫日記,日記裡頭描述與一名暱稱「賊」男子的親密行為,兩人在3年間到摩鐵、車上、住處等地發生關係。陳男發現日記後,認為妻子外遇,氣得提告通姦。
妻子堅稱日記內容,包括露骨字眼「口爆」、「中出」等等,都是自己的「性幻想」。新竹檢方給陳男7個月時間,讓他去追查小王身分,但始終沒有收穫。最後因為陳男提供的證據只有妻子手寫日記,又無法提供小王的真實身分、職業、住處等等,故檢方認定吳女的罪證不足,將她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