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穎亭/桃園報導
桃園市一名蔡姓男子今年9月間騎機車行經桃鶯路、榮華街口時,與後方吳姓男子的機車發生擦撞,兩人下車理論,一言不合就吵起來,過程中蔡男一時情緒失控,便對吳男比出「中指」,當時一旁還有許多圍觀民眾,吳男認為自己在大庭眾下被侮辱,憤而提告,桃園地檢署認為,「比中指」有輕蔑、醜化及羞辱之意,係對人格貶損,蔡男在警察偵訊時有坦承犯案,但傳喚蔡男卻未到庭,最後將蔡男依公然侮辱罪嫌申請簡易判決。
▲桃園地檢署。(圖/翻攝自Google Map)
桃園地檢署表示,41歲的蔡男與吳男騎乘機車一前一後,於桃園區桃鶯路、榮華街口,不慎發生碰撞,下車查看,兩人火氣都很大,就當街吵了起來,路過民眾都紛紛圍觀,不料爭執過程中蔡男竟比出中指,吳男不滿被羞辱,氣得報警提告蔡男,蔡男也因自己一時衝動所犯下的錯誤吃到苦頭,被桃園地檢署依公然侮辱罪嫌申請簡易申請簡易判決。
提醒民眾,一但因行車糾紛引發口角衝突,若言辭上有恐嚇的意味,把想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告訴被恐嚇的人,被害人即便未因此受到損害,行為人仍舊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